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灌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灌发〔2011〕20号)精神,切实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负责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协同有关职能部门调解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及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县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是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和交易场所,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统一在县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一节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其具体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单位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项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招标前必须按项目批准管理权限报所属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 招标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经图审合格的图纸及有效的项目批复文件;
(二)已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三)需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已按规定办理,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四)项目建设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其中年度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
(五)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并已经核准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主选择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业务。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网发布(交通、水利工程等专业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指定媒介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包括第2次公告)发布时间须符合项目从属行业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前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填写《灌南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表》,经县招管办审核同意后,进入县交易中心运作。
(二)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或凭投标邀请书到县交易中心进行投标报名;
(三)入围投标人名单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报县招管办备案;
(四)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介绍招标文件,进行图纸、资料交底;
(六)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
(七)书面评标报告经县招管办备案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由招标人将合同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三节 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注明。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经县招管办备案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县交易中心进行发售。有关知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已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将变更内容报县招管办核准备案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工程招标时,应设置最高限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招管办备案。在开标截止日9天前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网络和县交易中心公示,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书面下发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原则上不设定材料(设备)的暂定价格,特殊情况无法避免时,对符合单独招标要求的材料、设备,招标人可设暂定价格,并按规定另行招标。
第四节 资格审查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文件中要明确资格审查时间。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投标报名截止后,采用资格预审的,按照评标委员会组成方式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该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从江苏省建设工程等各行业专家评委库中抽取。招标人只能委派1人参加资格审查,但必须是招标人本单位在编在册正式人员,并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在抽取资格审查专家前向县招管办报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合格的投标人并报县招管办备案确认。合格的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交易中心获取招标文件,否则作不良行为记录。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建造师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项目建造师必须是投标人在册正式职工。报名时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并提供报名人上一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证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的投标: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四)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五)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在本县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招投标活动各环节出具的法律文书(如投标文件、投标质疑等)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由县交易中心代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止,投标保证金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到位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合同备案后一次性退还。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的合法权益。严禁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两个以上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一节 开 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开标过程应全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节 评 标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提出需求,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县招管办、监察局派员监督下按规定从工程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特殊情况需符合从属行业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符合法规要求的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管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在县交易中心及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项目从属行业规定的最少天数。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中标单位应按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向县交易中心交纳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凡依规定须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
第四十七条 县监察局在县招管办、县交易中心设立驻场监察室,派驻监察人员对县招管办、县交易中心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在建设工程、交通、水利等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县招管办、县交易中心违法违规或规避管理的单位主要责任人、分管人、直接责任人由县有关监督机构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公开曝光、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属于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申请直接发包给符合资质的有关承包单位。
第五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程 招标投标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130份